淺析微型空氣質量監測站點位建設要求
微型空氣質量監測站的功能是對存在于大氣、空氣中的污染物質進行定點、連續或者定時的采樣、測量和分析。為了對空氣進行監測,一般在一個環保重點城市設立若干個空氣站,站內安裝多參數自動監測儀器作連續自動監測,將監測結果實時存儲并加以分析后得到相關的數據。空氣質量監測站是空氣質量控制和對空氣質量進行合理評估的基礎平臺,是一個城市空氣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城市點
1.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區內,并相對均勻分布,覆蓋全部建成區。
2.采用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或模式模擬計算的方法,估計所在城市建成區污染物濃度的總體平均值。全部城市點的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應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區污染物濃度的總體平均值。
3. 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是指將城市建成區均勻劃分為若干加密網格點,單個網格不大于2 千米×2 千米(面積大于 200 平方千米的城市也可適當放寬網格密度),在每個網格中心或網格線的交點上設置監測點,了解所在城市建成區的污染物整體濃度水平和分布規律,監測項目包括 GB3095-2012 中規定的 6 項基本項目(可根據監測目的增加監測項目),有效監測天數不少于 15 天。
4. 模式模擬計算是通過污染物擴散、遷移及轉化規律,預測污染分布狀況進而尋找合理的監測點位的方法。
5. 擬新建城市點的污染物濃度的平均值與同一時期用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或模式模擬計算的城市總體平均值估計值相對誤差應在 10%以內。
6. 用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或模式模擬計算的城市總體平均值計算出 30、50、80 和 90 百分位數的估計值;擬新建城市點的污染物濃度平均值計算出的 30、50、80 和 90 百分位數與同一時期城市總體估計值計算的各百分位數的相對誤差在 15%以內。
微型空氣質量監測站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區域點、背景點
1.區域點和背景點應遠離城市建成區和主要污染源,區域點原則上應離開城市建成區和主要污染源 20 千米以上,背景點原則上應離開城市建成區和主要污染源 50 千米以上。
2.區域點應根據我國的大氣環流特征設置在區域大氣環流路徑上,反映區域大氣本底狀況,并反映區域間和區域內污染物輸送的相互影響。
3.背景點設置在不受人為活動影響的清潔地區,反映國家尺度空氣質量本底水平。
4. 區域點和背景點的海拔高度應合適。在山區應位于局部高點,避免受到局地空氣污染物的干擾和近地面逆溫層等局地氣象條件的影響;在平緩地區應保持在開闊地點的相對高地,避免空氣沉積的凹地。
污染監控點
1 . 污染監控點原則上應設在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污染物高濃度區以及主要固定污染源對環境空氣質量產生明顯影響的地區。
2.污染監控點依據排放源的強度和主要污染項目布設,應設置在源的主導風向和第二主導風向(一般采用污染重季節的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的大落地濃度區內,以捕捉到大污染特征為原則進行布設。
3. 對于固定污染源較多且比較集中的的工業園區等,污染監控點原則上應設置在主導風向和第二主導風向(一般采用污染重季節的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的工業園區邊界,兼顧排放強度大的污染源及污染項目的大落地濃度。
4.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監測目的確定點位布設原則增設污染監控點,并實時發布監測信息。
路邊交通點
1.對于路邊交通點,一般應在行車道的下風側,根據車流量的大小、車道兩側的地形、建筑物的分布情況等確定路邊交通點的位置,采樣口距道路邊緣距離不得超過 20 米。
2.微型空氣質量監測站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目的確定點位布設原則設置路邊交通點,并實時發布監測信息。